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張富堡
(即原告訴人)
輔 佐 人 鄭素梅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被 告 王禎邦
丘小丹
余鳳玉
邱献章
陳品均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涉嫌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1年度上聲議字第148
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 訴訟法第258條之1所謂前條之駁回處分,係指第258條之駁 回處分,即告訴人對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處分 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以處分書 駁回者而言。
貳、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下稱聲請人)張富堡之原告訴意旨略 以:被告邱献章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行 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下稱嘉南療養院)之院長、被告 王禎邦、余鳳玉均係嘉南療養院之醫師,被告陳品均、丘小 丹均係嘉南療養院之護理人員。於民國(下同)99年4月21 日,因聲請人所患精神疾病發作,經聲請人家屬通報臺南市 消防局派員緊急約束聲請人並送往嘉南療養院急診時,被告 邱献章明知係嘉南療養院之院長,本應注意對嘉南療養院之 安檢人員做好完善勤務教育、被告王禎邦、余鳳玉均係嘉南 療養院之急診醫師,被告王禎邦竟未依規定值班,另被告余 鳳玉亦未注意病患持有危險物品,被告陳品均、丘小丹均係 嘉南療養院之護理人員,亦未注意病患持有危險物品,致聲 請人於留院觀察期間,在病房裡點燃所攜帶打火機而燃燒被 單及所穿著衣物,使聲請人受有3度燒燙傷之傷害。因認被 告5人均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 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1月16日,以101年度偵字 第14677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 1年12月10日,認再議為無理由,以101年上聲議字第1488號 處分書駁回再議在案。
參、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以:
一、惟按「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 心者外,均應詳為調查,然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之 基礎,故證據雖已調查,而其他必要部分並未調查,仍難遽 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最高法院49年度臺上字第87 3號判例參照)。經查:
㈠聲請人於101年7月16日補充告訴理由狀之第4頁第10行至第5 頁第3行即已清楚載明:「另,告訴人張富堡微量飲酒、罵 人、看見鬼和打人也都有告訴被告等人,但不知何故『被告 王禎邦』製作之『嘉南療養院病歷摘要報告』,為何獨漏『 見鬼』、『和鬼打仗』事實之記載?致成大醫院認告訴人張 富堡陳稱:『伊看到鬼、鬼要割其生殖器、和鬼打仗』等情 ,竟僅認係告訴人張富堡開玩笑之舉!致成大醫院之『出院 病歷摘要』竟載『會開自己生殖器的玩笑,會說話挑釁女性 工作人員』。再查,嘉南療養院於案發後,將告訴人張富堡 轉診於成大醫院,並也將告訴人張富堡在此事發生之前在嘉 南療養院就診的所有病史隨之付給成大醫院,但在對照告訴 人張富堡提出求償之意時,「嘉南療養院所申請之病歷摘要 」與其「在所處理病患緊急轉診時附上的資料」,竟出現些 許不同,試問就過去式的病史,為何同樣為嘉南療養院出具 的文書,竟出現兩種版本?那種是真?哪一本是可信的?又 試問現在嘉南療養院所提出的急診醫護紀錄之證據,可信度 是幾%呢?」
㈡聲請人於101年7月16日補充告訴理由狀之第11頁第3至18行 亦載明:「嘉南療養院於本件燒傷事件前有98年11月20日汪 俊年醫師、98年12月2日莊睿祥醫師、99年4月5日廖子賢醫 師開立之3份證明書,寄給勞保局住院給付也都寫為重度躁 型、重度伴有精神病型為情感性分裂症,都證明告訴人張富 堡是重度精神病患,為何於燒傷之後又在吸毒案件,法院要 求其做鑑定之時變為輕度精神病?惟榮民醫院、奇美醫院鑑 定也均是重度,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 第805號刑事判決可證。何以嘉南療養院改造不實病歷重度 症狀改成輕度?真不知被告嘉南療養院的心態?專業之可信 度?為何前後僅差一個月的時間內有兩種判讀?用意何在?
又其病歷摘要沒有記載99年4月20日的事?燙傷後嘉南療養 院為逃避責任法院指定嘉南療養院鑑定竟變為輕度,這是明 顯的偽造文書,最重要的證物是勞工保險局函裡,裡面也有 成大證明、火燙傷的證明書,敬請鈞長調閱告訴人張富堡上 開毒品案件之重度診斷書來做比對即明。」
㈢稽上,足證聲請人於本件除對被告等人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罪 嫌之告訴外,另亦對嘉南療養院之病歷摘要、鑑定資料等提 出偽造文書之告訴。且聲請人對被告等涉嫌偽造文書乙節, 業已清楚指述「不知何故『被告王禎邦』製作之『嘉雨療養 院病歷摘要報告』為何獨漏『見鬼』、『和鬼打仗』事實之 記載?」、「『嘉南療養院所申請之病歷摘要』」與其『在 所處理病患緊急轉診時附上的資料』,竟出現些許不同,試 問就過去式的病史,為何同樣為嘉南療養院出具的文書,竟 出現兩種版本?」、「據嘉南療養院於98年11月20日汪俊年 醫師、99年12月2日莊睿祥醫師、99年4月5日廖子賢醫師所 開立寄予勞保局之3份證明書,也都寫聲請人為重度躁型、 重度伴有精神病型為情感性分裂症,即聲請人是重度精神病 患,何以嘉南療養院改造不實病歷重度症狀改成輕度?」 ㈣惟原不起訴處分就該等嘉南療養院之病歷摘要、鑑定資料等 係由何人製作?是否係被告王禎邦所為?被告等人是否有偽 造文書罪嫌乙情並未為任何之調查,且亦未敘明何以未加調 查之理由,則原不起訴處分顯有事實及證據未調查之違法。二、承上,臺南高分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聲議字第1488號以:「 聲請人當初提告時,並未指明被告等有偽造文書之罪嫌,而 其在告訴補充理由,亦未指明係被告何人偽造如何之文書」 云云,根本與卷證資料不相符合,則原不起訴處分書自有證 據上理由矛盾之違誤。
三、按依嘉南療養院鑑定流程,李俊宏醫師問聲請人是否知道吃 毒品有罪?該時聲請人因剛出院意識清醒,乃表示有罪,李 俊宏醫師開懷大笑,就說:「這樣就對了,你已經有罪了。 」李俊宏醫師之上開舉措,並未備一點當醫師之同埋心、同 情心、及醫德良知,竟一味的要定人於有罪,其黑心醫師心 態,令人髮指!又於聲請人無法回答問題時,竟叫王鋕清醫 師趕走輔佐人!迄今,上開李俊宏醫師譏諷聲請人之開懷大 笑聲音、及王鋕清醫師趕走輔佐人之舉止,均令聲請人及輔 佐人身心俱疲!
四、身為國家級醫療機構之嘉南療養院,其所作所為根本未落實 對在任各位總統所提倡與民所苦而苦,自非國家之幸,且為 民所痛心!因除未見窮人精神障礙者應得的待遇與尊重、及 照護外,其等所受之汙衊人格、人格受辱、妨害名譽,致聲
請人、輔佐人及家屬受到再度、三度等傷害?聲請人之父也 因此得了躁鬱症加重、輔佐人鄭素梅則罹狹心症、及加重憂 鬱症,聲請人更在100年12月中,因受此辱加上警察不信其 報案之說,心情低落而自殺送醫。而關於上情,難道是嘉南 療養院對病患照顧成果?!聲請人及輔佐人對於本案實深感 無奈、無語問蒼天!敬請鈞院明鑒。
五、綜上所陳,原不起訴處分之認事用法,應有違誤,本件有交 付審判之必要,請准將本件交付審判,並對被告等判處適當 刑罰,以符法制等語。
肆、經查,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01年11月16日101年度偵字第1467 7號不起訴處分僅係針對被告王禎邦等5人所涉刑法第284條 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而為,並未述及任何關於偽造文 書之犯罪事實,此觀諸該101年度偵字第14677號不起訴處分 書所載之案由及內容即明,故聲請人所指被告王禎邦等5人 涉犯偽造文書之罪嫌,並未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對之為不起 訴處分,因之,此部分偽造文書涉嫌事實既尚未經地檢署檢 察官偵查終結,聲請人自無由對之聲請再議,而臺南高分院 檢察署101年度上聲議字第1488號處分書亦非對此偽造文書 罪嫌部分駁回再議之聲請,聲請人亦無由對此偽造文書罪嫌 部分聲請再議。綜上,聲請人捨向原檢察官請求就此未經偵 查終結之偽造文書罪嫌部分繼續偵查,任意指摘臺南高分院 檢察署之處理為不當,請求本院交付審判,非有理由,應予 駁回。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