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瑞成
被 告 張承嗣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1年度執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瑞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張承嗣因犯強盜等案件, 經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楊瑞成 繳納如數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 未到,顯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張承嗣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法官指定保 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楊瑞成繳納如數保證金後,已將受刑 人釋放,此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影 本各一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495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後不 服提起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 第281號、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824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應於民國101年11月8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 ,並通知具保人屆時應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逾期將聲請沒 入保證金,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有上開刑事判決 3份、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後經該署派警拘提並無所獲, 亦有卷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按。此外復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 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顯見 受刑人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 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