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510號
TNDM,101,聲,2510,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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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秀娥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杜總鎮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37號、101年度執字第604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秀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秀娥因被告杜總鎮犯竊盜案件,經 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年刑保字 第42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杜總鎮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謝秀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 釋放,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各 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 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4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由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執字第6045號執行,而其經合 法傳拘無著等情,亦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送達證書及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1年12月4日南市 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逃 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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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