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2683號
TNDM,101,簡,2683,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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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瑋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瑋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之第2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 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前經觀察、勒戒之 執行,猶未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 之道,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不思警醒,戒 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及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 屬自我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兼衡其智識程度(高中肄業) 、素行及經濟職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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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