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2391號
TNDM,101,簡,2391,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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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孝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1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孝賢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孝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薄弱,兼衡其智識程度 、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已返還所竊財物新臺 幣9000元予告訴人朱愷婷,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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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