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144號
TNDM,101,易,1144,201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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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星震
      李岳洲
      謝育典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偵字第
1576、1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星震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岳洲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育典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星震於民國一○○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八時許,與友人陳佑 瑄、李岳洲謝育典許惠玲、綽號「阿華」之不詳姓名成 年男子等人在臺南市○○區○○路○號之「未來世界釣蝦場 」一樓水包廂飲酒歡樂時,因細故與李岳洲發生口角,竟基 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以「死番仔」此足以貶損他人尊嚴 及社會評價之言詞辱罵李岳洲
二、李岳洲前於民國九十七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以九十七年度基簡字第八六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 定,並於九十七年十月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 悔改,於上開時、地,與陳星震發生口角,被陳星震以上開 貶抑人格之詞辱罵後,因氣氛不睦,在場之許惠玲提議散場 ,由李岳洲陳星震陳佑瑄二人先離開包廂,在包廂外通 道,李岳洲陳星震又發生爭吵,兩人竟分別基於傷害對方 身體之犯意,陳星震先出手將李岳洲摔向包廂門口,李岳洲 立刻起身反擊,雙手拉住陳星震,將陳星震摔向包廂門口, 之後兩人相互拉扯推擠扭打,過程中李岳洲跨坐在陳星震身 上時,並隨手拿起一旁之滅火器,以滅火器前端戳打陳星震 之臉部,陳星震則對李岳洲之頭部揮拳反擊,致李岳洲受有 右肩部、額部挫傷、右手背、手掌、第五指、左小腿及左手 背多處擦傷之傷害,嗣經陳佑瑄謝育典在旁勸阻、拉開李 岳洲、陳星震二人後,李岳洲即罷手走回包廂。陳星震仍不 罷休,自後尾隨李岳洲作揮拳狀,謝育典見狀從陳星震身後 拉住陳星震,與陳星震一路拉扯進入包廂,而謝育典因陳星 震對其口氣不佳,心生氣憤,於陳星震再度走出包廂時,竟



上前與陳星震扭打,一路打進包廂,再扭打至包廂門口,綽 號「阿華」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見狀,亦基於傷害之犯意聯 絡,加入與謝育典共同毆打陳星震謝育典舉腳陳星震陳星震最後受有臉部共五公分之撕裂傷、雙上肢及左下肢 挫傷、臉部擦傷、頭部外傷之傷害。
三、案經陳星震李岳洲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 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證人許惠玲及同案被告李岳洲謝育典於警詢、檢察事務官 詢問時之陳述,係被告陳星震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 告陳星震既然不同意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規定之反面解釋,原 則上不得作為本案認定被告陳星震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且 證人許惠玲及同案被告李岳洲謝育典先前於警詢、檢察事 務官詢問時之陳述與渠三人事後於審判中之證述,檢察官並 未指出有何不符之情事,亦未證明證人許惠玲及同案被告李 岳洲、謝育典先前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具有較 可信之特別情況,及係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證據 (即已無法再從同一陳述者取得原陳述以外之證言,而具有 利用原陳述之必要性),則證人許惠玲及同案被告李岳洲謝育典先前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即不符合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例外得作為證據之要件規定, 對被告陳星震而言,無法回復其證據能力。
㈡其餘以下用以認定被告陳星震犯罪事實之傳聞證據,被告陳 星震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案所 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李岳洲謝育典二 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 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 ,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 以下所引用之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 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依法自應有證據能力,併此敘 明。
二、認定被告陳星震犯罪事實之證據:
訊據被告陳星震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與李岳洲因細故發生 不愉快,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行,辯稱:他 沒有罵李岳洲「死番仔」,當天他是被李岳洲謝育典及另 一名男子三人從包廂內打到包廂外,他一個人不可能與李岳



洲三人打架,應該是他要掙脫時,不小心打到李岳洲云云。 經查:
㈠被告陳星震於上開時、地,與李岳洲發生口角後,確實在上 揭包廂內,罵李岳洲「死番仔」乙節,業據告訴人李岳洲指 證明確(見本院卷第四二頁反面),核與證人許惠玲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陳星震當天到場時,我們已經在包廂很久了 ,想離開,但陳星震希望繼續喝酒,他要買單,並聲稱如果 我們無法付費,他要買單,李岳洲謝育典、『阿華』聽了 不高興,李岳洲陳星震口角,當時我聽到陳星震就罵李岳 洲『死番仔』」等語(見本院卷第四○頁反面);及證人謝 育典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陳星震到現場後,與李岳洲 發生不愉快,他們講話比較大聲,我有聽到陳星震講『番仔 』,這句話的前、後內容,我沒有聽清楚,因為我們在唱歌 ,音樂很大聲。」等語(見本院卷第四五頁),互核均屬一 致,足見告訴人李岳洲之指證並非虛妄之詞,而被告陳星震 之後在包廂外通道,確實與李岳洲謝育典、「阿華」等人 有相互拉扯扭打之情事,此有卷附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之翻拍 照片(見警卷第一九至二三頁、核交卷第一五至二○頁)、 朱文棟警員勘驗監視錄影畫面所製作之職務報告(見核交卷 第一四頁)及附件所示之本院勘驗卷附監視錄影畫面之勘驗 內容可證,且被告陳星震於警偵時亦均供稱李岳洲等人在包 廂內已對他不高興等詞(見警卷第六頁、核交卷第五頁), 益徵證人許惠玲謝育典證稱被告陳星震李岳洲在包廂內 有口角、言詞不愉快之證詞,確屬實情,則被告陳星震在心 有不滿之情形下,對李岳洲罵上揭不堪之言詞,與常情並不 違背,告訴人李岳洲及在場證人許惠玲謝育典之證詞,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 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 公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及司法院釋 字第一四五號解釋參照)。次按公然侮辱罪係保護他人之感 情名譽,所謂侮辱係指未指摘具體事實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 舉動,有害他人之感情名譽,使他人感受到難堪或不快而言 。侮辱之內容,不論係抽象之漫罵,或係對他人之能力、德 性、身分、地位、容貌、學歷、身體或婚姻狀況等,加以嘲 笑或揶揄,均屬之。查本件被告陳星震辱罵李岳洲之地點, 係朋友間聚集一處共同飲酒歡樂之場合,自屬特定之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且該處是釣蝦場提供予客人唱歌之包 廂,沒有上鎖,服務生及前往消費之客人均得自由進出,此



經證人許惠玲李岳洲結證在卷(見本院卷第四一頁反面、 第四四頁),是被告陳星震在釣蝦場提供予客人唱歌之包廂 內,當著在場聚會之多數人面前,罵李岳洲上開話語,自係 處於公然之情狀無訛;又「番仔」寓有非我族類、未受教化 之人之涵意,自屬貶抑他人人格之用語,是被告陳星震在上 揭特定多數人及不特定人得自由出入之包廂,以「死番仔」 一詞漫罵李岳洲,其行為足以貶損李岳洲人格上之社會評價 而該當侮辱之行為,亦甚明灼,是被告陳星震此部分公然侮 辱犯行堪以認定。
㈢被告陳星震雖然一再辯稱;當天他是被李岳洲謝育典及另 一名男子三人共同圍毆,李岳洲身上的傷,應該是他要掙脫 時,不小心打到李岳洲云云;與被告陳星震一同前往上開包 廂聚會之證人陳佑瑄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雖亦附和被 告陳星震,證稱;陳星震李岳洲及二位男性友人毆打成傷 云云。惟在上開包廂外通道,一開始是李岳洲與被告陳星震 打架,在包廂內之謝育典許惠玲聽到包廂外有打架聲,謝 育典才走出包廂外察看,發現李岳洲與被告陳星震兩人在拉 扯,謝育典上前勸阻,待李岳洲罷手走回包廂時,被告陳星 震仍繼續以言語挑釁李岳洲謝育典拉住仍不罷休之被告陳 星震,反遭被告陳星震辱罵,謝育典因此被激怒,才會與在 場之另一名綽號「阿華」之成年男子共同毆打被告陳星震等 情,除據證人許惠玲謝育典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外,亦 經本院當庭播放案發當日八時十六分至八時二十五分三十三 秒之現場監視錄影光碟,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內容之勘驗筆 錄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五三至五五頁)。而觀諸附件「八 時二十一分三十七秒至八時二十三分五十三秒」之勘驗內容 ,李岳洲送被告陳星震陳佑瑄走出包廂時,一開始三人尚 有交談,並無言詞或肢體衝突之情形,係經過約三分鐘後才 有衝突發生,且當時僅李岳洲一人送被告陳星震陳佑瑄二 人出包廂,並非李岳洲夥同謝育典、另一名男子三人共同將 被告陳星震從包廂內打出包廂外,足見被告陳星震辯稱之「 被李岳洲三人一路從包廂內打到包廂外」,及證人陳佑瑄證 稱之「陳星震進包廂問錢夠不夠,李岳洲就叫他二個朋友開 打」云云,均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又依「八時二十四 分十秒至八時二十五分三十三秒」之勘驗內容,衝突發生之 起始,係被告陳星震先出手將李岳洲摔向包廂門口,李岳洲 立刻起身反擊,雙手拉住被告陳星震,將被告陳星震摔向包 廂門口,之後李岳洲與被告陳星震兩人即相互拉扯推擠扭打 ,過程中李岳洲跨坐在被告陳星震身上時,並隨手拿起一旁 之滅火器,以滅火器前端戳打被告陳星震之臉部,被告陳星



震則對李岳洲之頭部揮拳反擊,顯見李岳洲與被告陳星震兩 人是相互拉扯推擠,並非被告陳星震一直處於被挨打之狀態 ,其辯稱是在掙脫之過程中,不小心打到李岳洲云云,不可 採信。另從「八時二十四分五十四秒至八時二十五分十三秒 」之勘驗內容,謝育典自包廂出來時,是先抱住李岳洲,讓 陳佑瑄將還在與李岳洲拉扯之被告陳星震向後拉,足徵謝育 典並非一開始即加入毆打被告陳星震,是被告陳星震辯稱其 被李岳洲謝育典及另一名男子聯手毆打,亦與事實不符, 自難採信。再者,告訴人李岳洲確實因與被告陳星震互毆, 而受有右肩部、額部挫傷、右手背、手掌、第五指、左小腿 及左手背多處擦傷之傷害,有賴俊良骨外科診所於一○一年 五月十六日函文檢送之李岳洲於一○○年十二月二日前往就 診之診斷證明書、病歷表附卷可稽(見核交卷第九至一一頁 ),益證告訴人李岳洲確實係與他人近身肢體衝突,才會受 有遍佈四肢及額部之傷勢。綜上,被告陳星震本件傷害李岳 洲之犯行事證明確,亦堪認定。
三、認定被告李岳洲謝育典犯罪事實之證據: 被告李岳洲謝育典二人對上開事實於警詢及偵審中均坦 承不諱,渠二人所供述之本案事情發生經過與在場證人許惠 玲於警詢、偵審中之證述情節互核相符,並有卷附現場監視 錄影畫面之翻拍照片(見警卷第一九至二三頁、核交卷第一 五至二○頁)、朱文棟警員勘驗監視錄影畫面所製作之職務 報告(見核交卷第一四頁)及附件所示之本院勘驗卷附監視 錄影畫面之勘驗內容可證,且告訴人陳星震因此受有臉部共 五公分之撕裂傷、雙上肢及左下肢挫傷、臉部擦傷、頭部外 傷之傷害,亦有其提供之受傷照片四張(見核交卷第二七頁 ),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出具之陳星震於一○○年 十二月二日上午八時五十五分前往就診之診斷證明書一紙附 卷可按(見警卷第一四頁),足見告訴人陳星震受有上開傷 害,係先後分別與被告李岳洲扭打,及遭謝育典、「阿華」 二人毆打所造成。綜上,被告李岳洲謝育典本件分別傷害 陳星震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
核被告陳星震上開事實、事實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三 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之傷害罪;被告李岳洲謝育典上開事實所為,分別係犯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被告謝育典與綽號「 阿華」之成年男子,就上開事實所載之共同對陳星震拳打 腳踢之傷害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又查被告李岳洲有如事實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



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 告三人間本無宿怨,僅因細故發生口角,動輒對他人之身體 施以暴力,毫無尊重他人身體健康權之體認,且渠三人係在 大眾休閒娛樂之公共場所滋事,助長社會戾氣,造成民眾不 安,所生危害不輕,並審酌被告陳星震辱罵內容之粗鄙程度 、被告三人施暴之手段、陳星震李岳洲二人之傷勢、本件 互毆事故之發生雖源於被告李岳洲陳星震言詞激怒後,不 思以和平之方式、反而以暴力方式解決爭端,然被告陳星震 除先以貶抑之詞激怒被告李岳洲外,於扭打之過程中,還一 再以言詞挑釁李岳洲謝育典等人,致事態惡化,被告陳星 震才會因此受有較重之傷勢,兼衡被告三人之素行、智識程 度、家庭生活狀況,及被告李岳洲謝育典二人始終自白犯 行,坦認己過,並表明願與被告陳星震和解之意,因被告陳 星震始終否認犯行,不思己過,其所要求之賠償金完全未審 酌其亦屬肇致本件事端之原因,而高於法院民事判決之金額 ,致雙方無法達成和解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被告三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一、該監視錄影光碟為有錄影畫面(畫面為一長廊,畫面左上方 暨長廊上方有一A包廂房門,長廊右側有另一B包廂房門) 、無聲音之光碟。
二、勘驗內容如下:
08:16:00(錄影開始)
08:21:37~08:22:08 陳星震打開A包廂房門。陳佑瑄右手勾 住陳星震左手二人走出A包廂後走向畫
面下方。李岳洲走出A包廂後走向畫面
下方。陳星震陳佑瑄從畫面下方走出
畫面。李岳洲走經過B包廂門口後轉身
走至A、B包廂門口中間後再轉身面向
畫面下方,同時舉起左手後放下。
08:22:09~08:22:23 陳佑瑄走進畫面下方,用右手對李岳洲 招手三次後放下。李岳洲走向陳佑瑄
陳星震走進畫面。李岳洲走至陳佑瑄
前,二人交談,李岳洲用右手摸陳佑瑄
左手臂,陳佑瑄用右手撥開李岳洲右手
臂,李岳洲用右手握陳佑瑄右手,陳佑
瑄收回右手。陳星震走至陳佑瑄左側。
08:22:24~08:23:09 陳星震李岳洲陳佑瑄三人交談,陳 星震用左手拍李岳洲右手臂後轉身將左
手指向畫面下方揮動一下後放下,李岳
洲用右手指向陳佑瑄後放下,陳佑瑄
右手牽著陳星震右手,李岳洲用右手置
陳星震胸前後放下,陳星震用右手牽
陳佑瑄右手往畫面下方走二小步,李
岳洲用右手拍陳星震身體右側一下後放
下,陳佑瑄往畫面下方走一小步走至陳
星震右側,陳星震用右手伸向李岳洲
放下,陳佑瑄李岳洲伸出右手,李岳
洲用右手握陳佑瑄右手後,右手伸向陳
星震,陳星震用右手握住李岳洲右手,
陳星震用左手握李岳洲右手後放下左手
陳星震舉起左手揮向自己一次後放下




陳星震舉起左手揮向自己一次後放下
陳星震舉起左手由上往下向外揮動五
次後放下,陳星震轉身用左手搭在陳佑
瑄右手臂,並用右手撥陳佑瑄陳佑瑄
走向畫面下方。
08:23:10~08:23:29 陳佑瑄走至畫面下方,頭轉向陳星震李岳洲後走出畫面。陳星震轉身與李岳
洲二人交談,陳星震於交談過程中雙手
有碰觸李岳洲的手臂雙側,兩人也有相
互握手。陳佑瑄走至陳星震左側面向李
岳洲。
08:23:30~08:23:42 陳星震李岳洲陳佑瑄三人交談,陳 星震轉身舉起左手指著畫面下方,左手
揮向畫面右上方,陳佑瑄往後退一步,
用右手撥下陳星震左手,往前走至李岳
洲右側,用右手摸畫面左方牆壁,轉身
面向陳星震
08:23:43~08 :23:53李岳洲轉身走向A包廂。陳星震轉身, 在李岳洲身後走向A包廂。陳佑瑄轉身
走向畫面下方,又轉身走向A包廂。李
岳洲走進A包廂後,轉身面向陳星震
站於房門邊。
08:23:54~08:23:58 陳星震走至李岳洲面前,李岳洲用左手 將陳星震推進A包廂內。李岳洲走出A
包廂同時用左手拉上房門,房門未全閤
上。
08:23:59~08 :24:09陳佑瑄走至李岳洲身後,將李岳洲往外 拉,走進A包廂。李岳洲向外轉身一圈
,走至A包廂房門邊,面向A包廂內,
A包廂門打開。
08:24:10~08 :24:16【陳星震一手搭在陳佑瑄左肩膀上,另 一手推著李岳洲,將李岳洲推向A包廂
外】。李岳洲拉著陳星震同時往後退至
A、B包廂門口中間通道,陳星震、陳
佑瑄二人一同走至A、B包廂中間通道

08:24:17~08 :24:21陳星震左手搭在陳佑瑄左肩膀上轉身, 【用被李岳洲左手抓著的右手將李岳洲
摔向A包廂】。李岳洲被摔倒在A包廂
門口。【李岳洲用雙手拉陳星震右手,




陳星震摔向A包廂】。【陳星震被摔
至A包廂門口後與李岳洲互相拉扯】,
陳佑瑄被摔倒在陳星震李岳洲中間地
上。
08:24:22~08 :24:24謝育典走出A包廂拉住陳星震,之後陳 星震、李岳洲謝育典三人重心不穩跌
倒於陳佑瑄前方地上(陳星震側躺於地
上,李岳洲跨坐在陳星震身上,謝育典
跌坐於陳星震腳底)。
08:24:25~08 :24:30【陳星震用左手推開李岳洲的頭,李岳 洲坐起來後用右手朝陳星震揮一拳,陳
星震拉住李岳洲右手】。陳佑瑄坐起來
從李拉住李岳洲右手,並站起來從李岳
洲背後壓在李岳洲身上,又走至李岳洲
左側,用雙手拉李岳洲身體左側。謝育
典坐在地上,用手抓住陳星震的一隻腳


08:24:31~08 :24:48【李岳洲左手壓著陳星震,用右手朝陳 星震頭部揮拳數次,陳星震用手連續撥
李岳洲右手,一邊持續用腳踢開謝育
典,陳佑瑄用雙手推、拉李岳洲身體】
謝育典被推開後站起來走進A包廂,
陳佑瑄過去要拉起陳星震
08:24:49~08 :24:53陳星震陳佑瑄拉坐起來,跨坐於陳星 震身上之李岳洲向後倒並碰撞畫面左側
牆壁,【陳星震用雙手抱住李岳洲左大
腿,李岳洲轉身走向A包廂,陳星震
李岳洲往畫面下方拉】,陳佑瑄走至李
岳洲右側,用雙手將李岳洲右手臂往畫
面下方拉。
08:24:54~08:25:13 謝育典走出A包廂,【謝育典走至李岳 洲身後,用雙手抱住李岳洲】。【陳佑
瑄拉起陳星震,用雙手將陳星震向後拉
】。【李岳洲陳星震二人在過程中相
互拉扯推擠】。
08:25:14~08:25:33 【陳星震舉起右手從上往下往李岳洲頭 部揮一拳,李岳洲轉身走向A包廂】,
謝育典用雙手抓住陳星震,與陳星震
同轉身面向A包廂後,將陳星震往後方




拉退,李岳洲朝A包廂走,【陳星震
李岳洲後方舉起右手由上往下作揮拳
狀,跟著李岳洲朝A包廂走】,謝育典
走至陳星震身後拉住陳星震,與陳星震
一路拉扯走進A包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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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