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565號
TPDV,90,重訴,2565,200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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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六五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高振輝
        賴炬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萬元,
     折合新台幣貳拾柒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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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