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498號
TPDV,90,重訴,2498,200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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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八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徐渭進
  送達代收人 王宏穎
  被   告 三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東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耀仁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裁定命其於送達 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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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