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八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徐渭進
送達代收人 王宏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東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玖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拾叁萬
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玖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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