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4號
原 告 楊岫涓即祐安藥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
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54號行
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