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98號
原 告 柯秀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
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