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493號
TPDV,90,重訴,2493,200110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三號
  原   告 中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英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肆拾柒萬貳仟肆佰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伍萬肆仟玖佰零捌元,折合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貳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
     陸佰柒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