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林西呈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黃三桂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
國101年6月28日衛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第107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0年10月27日健保桃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100)權字第23786號 審定書所為審定,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6月28 日以衛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在案,有該訴 願決定書在卷可稽,原告於101年7月3日收受訴願決定書, 有行政院衛生署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附卷可查,是原告提 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同年月4日起算,而原告住居於桃 園縣,扣除在途期間3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末日為 101年9月6日(星期四)。原告遲至101年9月12日始向臺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此有該院加蓋於訴狀 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情形不能 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顯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