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林西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因全民健康保險
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原告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
原告應給付被告新台幣(下同)37,393元,原告不服應予補正與
撤銷」,惟原告訴之聲明不明確,原告如係請求撤銷被告民國
100年10月27日健保桃字第0000000000號函(即命原告補繳差額
健保費37,393元)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101年3月29日
(100)權字第23786號審定書及行政院衛生署101年6月28日衛署
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訴之聲明應更正為:「一、訴願
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如係提起給付訴訟,請更正正確之訴之聲明。並依行政訴
訟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另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