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112號
TPDA,101,簡,112,2012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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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12號
原   告 簡振輝即振生醫院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謝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本院
101年度簡字第1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所載「謝秀惠」,應更正為「謝秀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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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