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1年度,136號
TPDA,101,交,136,201212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36號
原   告 聯祥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蒲盛松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元,未據原
告繳納,且起訴狀(原告誤載為「異議狀」)內不僅未載明被告
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及其代表人姓名(楊金樹),亦
未表明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且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
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及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
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 份。逾期不補繳、補正,或補繳、補
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1/1頁


參考資料
聯祥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