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1年度,122號
TPDA,101,交,122,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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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22號
原   告 林雙發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惟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之規定載列被
告代表人之姓名,茲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被
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代表人楊金樹」,原告並應另行提
出合於程式之補正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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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