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麗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
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七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捌拾玖萬玖
仟壹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壹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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