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26號
TPDV,99,訴,526,2012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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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葉大有
被   告 謝本恒
      陳志豪
      周文彬
      李功華
      李瑞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追加被告  陳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179號強盜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上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爰依據同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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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