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9年度,27號
TPDV,99,智,27,2012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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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中華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系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12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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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中華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