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中華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本院99年
度智字第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叁拾伍萬肆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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