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六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55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
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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