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六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周旺
訴訟代理人 謝永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94 萬4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30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