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57號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張菀萱律師被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陳威智律師被 告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代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訂之宣判期日適逢調整放假日,故將原宣判期日提早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八庭宣判。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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