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字第20號
原 告 張賴玉娥
張瑛芳
張少萌
張傑民
張杰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
蘇章巍律師
被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法定代理人 張聖原
被 告 林文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刑事庭以98年度醫訴字第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 審理結果,攸關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林文允等 於執行職務時是否具有過失之認定為由,於98年9月21日裁 定命在該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刑事庭98年度醫訴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醫上訴字第6號、最高法院101年度 臺上字第4568號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之 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 原停止訴訟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