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查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重整完畢,應提出公司 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01 年11月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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