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70號
聲 請 人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
代 理 人 董愛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3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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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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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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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659,715元 │101年6月30日 │CB0000000 │3個月 │
│ │限公司 劉季強 │台北復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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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527,772元 │101年7月31日 │CB0000000 │4個月 │
│ │限公司 劉季強 │台北復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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