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943號
TPDV,101,除,1943,201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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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鼎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1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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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9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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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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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77-NF-000253至77-NF-000266 │14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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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