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19號原 告 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芳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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