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94號
原 告 李光芳
訴訟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
被 告 李顯文
訴訟代理人 趙彥雯律師
張權律師
複代理人 馮浚銓律師
被 告 李顯智
訴訟代理人 李恒忠
被 告 李顯隆
訴訟代理人 吳信吉律師
李陳紅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