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683號
TPDV,101,重訴,683,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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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83號
原   告 張鳳珍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高鳳英律師
      阮皇運律師
      王宏濱律師
      林大偉律師
被   告 戴劉玉美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被   告 魏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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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