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83號
原 告 張鳳珍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高鳳英律師
阮皇運律師
王宏濱律師
林大偉律師
被 告 戴劉玉美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被 告 魏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