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169號
TPDV,101,重訴,1169,201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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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69號
原   告 張一雄
      張明彥
      張信彥
      張得福
      張李淑美
      張耀文
      張峰議
      張玫玲
      林溪水
      林世興
      林秀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5,2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3,07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 元外,尚應補
繳68,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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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