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52號
原 告 張仕昇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至12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存卷可徵,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6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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