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45號
TPDV,101,訴,745,2012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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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5號
原   告 王公正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複代理人  簡可欣
被   告 張麗英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張雨新律師
追加被告  洪百炎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向本院陳報本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五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審理進度,原告並應就被告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一事,具體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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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