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40號
TPDV,101,訴,540,2012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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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0號
原   告 高華生
被   告 劉惠娟
      林麗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菊芳律師
被   告 張謝雪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被   告 郭寶蓮
訴訟代理人 劉耀銘
被   告 林麗芬
被   告 陳瑞如
訴訟代理人 劉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張謝雪住臺北市○○路0段00號12樓之1記載,應更正為張謝雪住臺北市○○路0段00號12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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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