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156號
TPDV,101,訴,5156,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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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56號
原   告 葉美雀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被   告 葉宗柱
      葉宗模
      楊錦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建智
被   告 葉宗烈
      葉美津
      蔡溪泉
      陳承志
      蔡正雄
      陳燿煋
      謝朝山
      黃吉浩
      黃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
以被告名義所登記之宗美投資有限公司出資額,變更登記為原告
與被告葉宗柱葉宗模葉宗烈葉美津5 人共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告就訴訟標的所得之利益為該出
資額之五分之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4 萬元【計算式:(900 萬元+700 萬元+20萬元+50萬元+
20萬元+3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
20萬元)1/5 =36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扣
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34,03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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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美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