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56號
原 告 葉美雀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被 告 葉宗柱
葉宗模
楊錦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建智
被 告 葉宗烈
葉美津
蔡溪泉
陳承志
蔡正雄
陳燿煋
謝朝山
黃吉浩
黃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
以被告名義所登記之宗美投資有限公司出資額,變更登記為原告
與被告葉宗柱、葉宗模、葉宗烈、葉美津5 人共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告就訴訟標的所得之利益為該出
資額之五分之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4 萬元【計算式:(900 萬元+700 萬元+20萬元+50萬元+
20萬元+3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
20萬元)1/5 =36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扣
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34,03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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