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801號
TPDV,101,訴,4801,20121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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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01號
抗 告 人 郭哲舟
相 對 人 劉湯德
      湯朝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
1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補繳裁判費 ,其後101年12月17日才收到鈞院駁回裁定,在收到鈞院駁 回裁定之前,抗告人之補正仍屬有效,故鈞院101年12月11 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即有違誤,爰提起抗告等語。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明確,本件抗告意旨經核為 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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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