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607號
TPDV,101,訴,4607,201212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07號
原   告 陳柏全
      王介哲
      鄭柳旺
      曹小鵬
      張雲富
被   告 孫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六三號妨害名譽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孫炳坤因涉犯妨害名譽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36 號妨 害名譽案件判決在案,因被告孫炳坤已提起上訴,由臺灣高 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463號案件審理中,而本件損害 賠償之訴係以被告孫炳坤是否有妨害名譽之犯行為審判基礎 ,為避免民刑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且兩造均同意本件 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審酌被告孫 炳坤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 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