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457號
TPDV,101,訴,4457,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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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57號
原   告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姜義贊法扶律師
被   告 廖幸盈
      廖偉立
      陳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一一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自由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311號案件刑事偵查中,該犯罪嫌疑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 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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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