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949號
TPDV,101,訴,3949,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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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949號
原   告 喜相逢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祥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劉致顯律師
被   告 新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嘉榮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 0 段00號11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被告以租期屆滿, 原告拒不搬遷為由,聲請本院強制執行(本院101 年度司執 字第106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嗣原告於 民國101 年8 月3 日供擔保停止執行。詎料,被告竟於101 年8 月4 日擅自進入系爭房屋,取走原告所有放置於系爭房 屋內如附表所示之財物(下稱系爭財物),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不能返還時,則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 爭財物之價額即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 原告2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系爭執行事件於101 年7 月4 日執行點交程序時 ,原告同意將系爭房屋於該日返還、點交予被告,被告則允 許原告得繼續使用系爭房屋至101 年7 月9 日下午5 時30分 ,如原告逾期未搬遷完畢,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所有物品均 同意放棄所有權。嗣於101 年7 月9 日,兩造再合意延長搬 遷時間至101 年7 月31日下午5 時30分,原告應清空系爭房 屋內之物品設備,如逾期未搬離,視為拋棄所有權,任由被 告處理。被告於上開搬遷期限屆至後,在員警陪同下前往系 爭房屋查看時,現場只遺留滿地廢棄物及垃圾,並無系爭財 物,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應由原告就系爭財物確實遺留 在系爭房屋之事實提出證據證明。更何況依兩造前開協議, 原告逾期未搬離而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物品,視為原告拋棄 所有權,任由被告處理,被告自無侵害原告所有權之可言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查,原告前向被告承租系爭房屋,被告以租期屆滿,原告拒 不搬遷為由,聲請本院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 受理在案。其後,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1 年7 月4 日執行系 爭房屋之點交程序,原告於是日將系爭房屋返還被告,被告 則同意原告得繼續使用系爭房屋至101 年7 月9 日下午5 時 30分,嗣於101 年7 月9 日,兩造再合意延長搬遷期限至同 年月31日下午5 時30分,並簽訂協議書載明:「一、甲方( 即被告)同意乙方(即原告)得延展期限至101 年7 月31日 下午5 點半,乙方應為清空現場之物品設備,逾期未為搬離 者,視為拋棄所有權,任由甲方處理。... 」(下稱系爭協 議書)等情,有系爭執行事件本院101 年7 月4 日及同年月 9 日執行筆錄、系爭協議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第 22頁、第24頁至第2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 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四、兩造之爭點及論述:
原告另主張系爭財物遭被告侵奪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究者厥為:㈠原告是否遺留系爭財 物在系爭房屋內;㈡系爭財物是否遭被告侵奪或占有;㈢原 告是否已拋棄遺留在系爭房屋內財物之所有權;㈣被告處分 原告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物品是否有權利濫用之情事。現就 本件之爭點析述如下:
㈠、關於原告是否遺留系爭財物在系爭房屋內部分: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遺留系爭 財物在系爭房屋內乙節,既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此部 分之主張負舉證責任。經查:
⒈被告自承於101 年7 月31日搬遷期限屆至後,在員警協同下 前往系爭房屋查看時,系爭房屋當時之情形如卷附8 張照片 所示(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31頁),而從該照片內容觀之, 可見到系爭房屋內確有如附表所示之部分桌椅、餐盤、瓦斯 桶、燈管、字畫、櫃子、辦公桌椅及電視機等物,足認原告 確有將系爭財物中之「一部分」遺留在系爭房屋內。 ⒉原告固據提出系爭房屋於101 年7 月31日前某日所拍攝之現 場照片19張(見本院卷第70頁至第85頁),且由該照片之內 容,雖亦可看到現場有桌椅、字畫、瓦斯桶、餐盤、電視機 、辦公桌椅、櫃子及紙箱等物,惟此充其量僅能證明系爭財 物中有「一部分」確實於101 年7 月31日前之某日(即照片 拍攝當日)存在於系爭房屋內,尚難以此遽認系爭財物之「



全部」,於101 年7 月31日以後,或被告於101 年8 月4 日 進入系爭房屋當時均仍存留在系爭房屋內。例如附表編號67 記載椅子60張,然經核兩造各自所提出之上開照片內容,均 未見到有60張椅子。又例如附表編號55、56記載瓦斯桶共有 5 桶,惟觀諸兩造所提出之前揭照片,亦僅能看到有3 桶瓦 斯桶。
⒊原告另提出訴外人恒嘉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恒嘉公司 )所提出之估價單及訴外人升揮不鏽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升揮公司)出具之工程標單(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90頁)等 件為證,惟恒嘉公司出具上開估價單之日期為91年11月5 日 ,升揮公司之工程標單則未記載日期,縱然前揭估價單及工 程標單均為真正,亦僅能證明原告曾購買如該估價單及工程 標單所載之物品,尚不足以證明該等物品迄至101 年7 月31 日或同年8 月4 日,均仍遺留在系爭房屋內。至於原告與訴 外人長興冷凍設備公司(下稱長興公司)所簽訂之中古設備 買賣合約,該買賣標的物為廚房不鏽鋼設備及中庭冷氣機, 有該買賣合約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86頁),至多亦僅能證 明其有將前開物品出售予長興公司之意思。易言之,原告所 提出之前揭證據,其內容均不足以涵蓋系爭財物之「全部」 (例如前述椅子及瓦斯桶之數量即明顯不足),此外,原告 復未舉他證以實其說,則其主張遺留系爭財物之「全部」在 系爭房屋內云云,洵非可採。
⒋綜上,原告僅遺留系爭財物中之「一部分」在系爭房屋內, 應堪認定。
㈡、關於系爭財物是否遭被告侵奪或占有部分: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財物全部遭被告侵奪或占有乙節,既為被 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此部分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⒈被告自認於系爭協議書所定搬遷期限屆至後,系爭房屋內遺 留之物品如卷附8 張照片所示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31 頁),且該照片內確可見有系爭財物之一部分,而被告進入 系爭房屋之後,上開遺留在系爭房屋內原屬原告所有之物品 即歸於被告實力支配之下,故原告主張上開8 張照片內容所 示且屬於系爭財物之一部分者,為被告占有等語,堪可採信 。
⒉本件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確有將系爭財物之「全部」遺留在 系爭房屋內,則其主張系爭財物逾前開8 張照片內容所示之 其他物品亦遭被告侵奪或占有云云,難以遽信。此外,原告 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餘系爭財物亦遭被告侵奪或占有 ,從而,原告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
㈢、關於原告是否已拋棄遺留在系爭房屋內財物之所有權部分:



次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 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 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 字第1118號判例參照),是以,倘契約約定明確,其內容又 無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或顯然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 當事人即應受契約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1676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兩造間因系爭房屋遷讓糾紛,被告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 事執行處定於101 年7 月4 日執行系爭房屋之點交程序。於 該點交程序進行中,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予合理搬遷時間,經 兩造協調後,雙方達成合意,原告願意於當日將系爭房屋返 還被告,被告則同意原告繼續使用系爭房屋至101 年7 月9 日下午5 時30分,如逾期未搬遷完畢,現場遺留之所有物品 原告均同意放棄所有權,嗣後兩造再合意延長原告搬遷期限 至101 年7 月31日下午5 時30分,原告應清空系爭房屋內之 物品設備,逾期未搬離者,視為原告拋棄所有權,任由被告 處理等情,有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筆錄2 件、系爭協議書( 見本院卷第21頁、第22頁、第24頁至第27頁)在卷可佐。依 上開執行過程觀之,系爭執行事件已定執行點交之期日,且 原告於該日業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係因原告請求能有搬遷 之時間,被告乃同意原告得繼續使用系爭房屋,其後並再退 讓,將兩造原定之搬遷期限延長至101 年7 月31日下午5 時 30分,足見系爭協議書係為原告之利益而簽定,被告係因受 原告請求而一再同意原告得延緩搬遷。是基於契約責任及誠 信原則,原告負有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按期搬遷完畢之義 務。
⒉系爭協議書記載:「被告同意原告得延展期限至101年7月31 日下午5點半,原告應為清空現場之物品設備,逾期未為搬 離者,視為拋棄所有權,任由被告處理」等語,依上開文字 內容觀之,系爭協議書已明白表示兩造簽訂系爭協議書之真 意為原告應按期搬離並清空系爭房屋內之所有物品,如逾期 未搬離,則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所有物品,即視為原告拋棄 對於該物之所有權,且同意任由被告處分。系爭協議書既無 所載意旨不明之情事,自不得反於契約之文字而曲解當事人 之真意。故依據系爭協議書,原告逾期未搬遷而遺留在系爭 房屋內之物品,不論是否屬於系爭財物之一部份,均已視為 原告拋棄其所有權。
⒊再者,原告依系爭協議書本負有依約如期清空系爭房屋內物 品設備之義務,所謂「清空」,係指清除騰空而言,並未限 定原告僅須將有價值之物品搬離,而可將無價值之殘留物或



廢棄物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何況,如謂系爭協議書所稱「逾 期未為搬離者,視為拋棄所有權」所指之物品僅限於「無甚 財產價值之殘留物或廢棄物」,則該物既然無價值或屬廢棄 物,原告本來即有拋棄其所有權之意,又何須特別約定「視 為拋棄所有權」。尤有甚者,如認原告逾越搬遷期限未將系 爭房屋內之物品清空時,被告不得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逕行 處分遺留物,尚須通知原告取回,此不啻變相容許原告藉此 方式拖延搬遷期限,顯與系爭協議書約定「搬遷期限」之締 約目的有違。益見,系爭協議書所稱:「逾期未為搬離者, 視為拋棄所有權」係指「所有逾期未搬離之物品設備」而言 ,並無區別該物是否有經濟上價值或屬廢棄物,至臻明確。 ⒋況系爭協議書蓋有原告公司大小章,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 於系爭執行事件之代理人於101 年7 月9 日上午11時一同至 本院民事執行處,陳明兩造合意延長搬遷期限之旨,並提出 系爭協議書及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 份,有 系爭協議書影本、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執行筆錄可 憑(見本院卷第54頁至第56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 件卷宗查閱屬實。本院審酌系爭協議書為兩造出於自由意志 所簽訂,原告法定代理人為年滿32歲之成年人,且擔任公司 負責人,有相當智識經驗,並非初入社會懵懂無知之人,而 系爭協議書之內容明確,並無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或 顯然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揆依前揭說明,原告即應受系爭 協議書約定之拘束,遵守搬遷期限,搬離並清空系爭房屋, 如違背系爭協議書之約定,當然應承擔違約之後果。亦即, 原告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所有物品,均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 ,視為原告已拋棄對於該財物之所有權,要無疑義。㈣、關於被告處分原告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物品是否有權利濫用 之情事部分:
依據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原告負有按期搬遷之義務,如逾期 未搬,當然應承受違約責任。且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及兩造 遷讓房屋之紛爭中,已一再容忍、退讓,同意原告延長搬遷 期限之請求,基於誠信原則,原告自當遵守系爭協議書所定 之搬遷期限約定,詎原告竟仍違背約定,則被告依據系爭協 議書,處分原告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物品,核屬行使權利之 正當行為,並無權利濫用之可言。
五、綜上所述,原告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所有物品,不論是否屬 於系爭財物,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均視為原告拋棄其所有 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或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原告, 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2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另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 再以口頭聲請通知證人到庭作證部分,並未特定所欲傳喚之 證人為何人,僅泛稱其待證事項為證明原告確有將系爭財物 遺留在系爭房屋內(見本院卷第63頁反面),惟依系爭協議 書之約定,原告因逾期未搬,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所有財物 ,不論是否屬於系爭財物,均視為拋棄所有權,是縱原告前 開主張待證事實為真,其所為請求均屬無據,本院自無調查 該證人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6 條但書之規定,駁回 其調查證據之聲請,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附表:
┌──┬──────────────┬────────┬──┬──┐
│編號│ 品 項 │ 附 件 │單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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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酒水一批(如附件一) │ │ 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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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南北雜貨調味料(如附件二) │ │ 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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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15吋主喇叭 │ │ 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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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12吋主喇叭 │ │ 台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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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音響設備 │ │ 組 │ 1 │
│ ├──────────────┼────────┼──┼──┤
│ │ │音響分音器 │ 台 │ 1 │
│ ├──────────────┼────────┼──┼──┤
│ │ │雙迴路擴大機 │ 台 │ 1 │




│ ├──────────────┼────────┼──┼──┤
│ │ │12軌調燈器(燈光│ 台 │ 1 │
│ │ │後級Dimmer) │ │ │
├──┼──────────────┼────────┼──┼──┤
│ 06 │卡拉OK組合(含電視1.主機1.喇│ │ 組 │ 2 │
│ │叭2.麥克風2) │ │ │ │
├──┼──────────────┼────────┼──┼──┤
│ 07 │卡拉OK組合(含電視1.主機1.喇│ │ 組 │ 2 │
│ │叭2.麥克風2) │ │ │ │
├──┼──────────────┼────────┼──┼──┤
│ 08 │燈光設備電腦控制系統軟體及硬│ │ 組 │ 1 │
│ │體(含大螢幕纜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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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16軌混音機 │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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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CD播放機 │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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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搖頭電腦燈97.12 │ │ 台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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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月花燈 │ │ 只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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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煙霧機 │ │ 台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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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泡泡機 │ │ 台 │ 2 │
├──┼──────────────┼────────┼──┼──┤
│ 15 │雷射燈 │ │ 台 │ 1 │
├──┼──────────────┼────────┼──┼──┤
│ 16 │12軌調燈器(燈光後級Dimmer)│ │ 台 │ 2 │
├──┼──────────────┼────────┼──┼──┤
│ 17 │12軌調燈器(燈光後級Dimmer)│SRC-193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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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00W PAR燈 │ │ 組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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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250W PAR燈(含變壓器) │ │ 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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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LED燈條T-100 │ │ 只 │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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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LED燈條T-60 │ │ 只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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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LED控制盒 │ │ 只 │ 42 │




├──┼──────────────┼────────┼──┼──┤
│ 23 │LED電流供應器 │ │ 只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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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密封盒機器(封口機) │ │ 台 │ 1 │
├──┼──────────────┼────────┼──┼──┤
│ 25 │電腦(訂席) │ │ 台 │ 1 │
├──┼──────────────┼────────┼──┼──┤
│ 26 │網路監視主機 │ │ 台 │ 1 │
├──┼──────────────┼────────┼──┼──┤
│ 27 │230吋電動螢幕 │ │ 組 │ 1 │
├──┼──────────────┼────────┼──┼──┤
│ 28 │4000流明投影機 │ │ 台 │ 1 │
│ │(SONY VPL-PX40) │ │ │ │
├──┼──────────────┼────────┼──┼──┤
│ 29 │POS收銀機(EPSON MR-800) │ │ 台 │ 1 │
├──┼──────────────┼────────┼──┼──┤
│ 30 │POS收銀機(FLYTECH POS462) │ │ 台 │ 1 │
│ ├──────────────┼────────┼──┼──┤
│ │附軟體-BK35餐飲管理系統 & │ │ 套 │ 1 │
│ │WINDOWS 2000 │ │ │ │
│ ├──────────────┼────────┼──┼──┤
│ │附軟體-BTR訂席管理系統 │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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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發票印表機(EPSON-RP-U420) │ │ 台 │ 1 │
├──┼──────────────┼────────┼──┼──┤
│ 32 │結帳印表機(EPSON TM-8811) │ │ 台 │ 2 │
├──┼──────────────┼────────┼──┼──┤
│ 33 │出菜印表機(EPSON TM-210) │ │ 台 │ 3 │
├──┼──────────────┼────────┼──┼──┤
│ 34 │點鈔機(PC-168A) │ │ 台 │ 1 │
├──┼──────────────┼────────┼──┼──┤
│ 35 │噴墨印表機(EPSON-1520) │ │ 台 │ 1 │
├──┼──────────────┼────────┼──┼──┤
│ 36 │3合1事務機--電射傳真機 │ │ 台 │ 2 │
│ │(PANASONIC KX-MB778TW)一台│ │ │ │
├──┼──────────────┼────────┼──┼──┤
│ 37 │數位影印機(PANASONIC DP-801│ │ 台 │ 1 │
│ │6P)一台 │ │ │ │
├──┼──────────────┼────────┼──┼──┤
│ 38 │電話總機系統 │ │ 組 │ 1 │




├──┼──────────────┼────────┼──┼──┤
│ 39 │碎紙機 │ │ 台 │ 1 │
├──┼──────────────┼────────┼──┼──┤
│ 40 │刷卡機-國泰世華銀行 │ │ 台 │ 1 │
├──┼──────────────┼────────┼──┼──┤
│ 41 │雙頻道無線麥克風 │ │ 組 │ 1 │
├──┼──────────────┼────────┼──┼──┤
│ 42 │19吋電腦螢幕 │ │ 台 │ 2 │
├──┼──────────────┼────────┼──┼──┤
│ 43 │DVD播放機 │ │ 台 │ 1 │
├──┼──────────────┼────────┼──┼──┤
│ 44 │29吋液晶電視乙台 │ │ 台 │ 1 │
├──┼──────────────┼────────┼──┼──┤
│ 45 │餐具一批 │ │ 批 │ 1 │
├──┼──────────────┼────────┼──┼──┤
│ 46 │名家字畫(潑墨畫-訂席組) │ │ 幅 │ 1 │
├──┼──────────────┼────────┼──┼──┤
│ 47 │名家字畫(婚宴佈置區) │ │ 幅 │ 1 │
├──┼──────────────┼────────┼──┼──┤
│ 48 │名家字畫(已折卸) │ │ 幅 │ 5 │
├──┼──────────────┼────────┼──┼──┤
│ 49 │名家字畫(對聯-電梯上方) │ │ 幅 │ 2 │
├──┼──────────────┼────────┼──┼──┤
│ 50 │洗碗機 │ │ 台 │ 1 │
├──┼──────────────┼────────┼──┼──┤
│ 51 │烤箱 │ │ 台 │ 1 │
├──┼──────────────┼────────┼──┼──┤
│ 52 │工作台 │ │ 台 │ 5 │
├──┼──────────────┼────────┼──┼──┤
│ 53 │蒸籠台 │ │ 台 │ 1 │
├──┼──────────────┼────────┼──┼──┤
│ 54 │攪拌機 │ │ 台 │ 1 │
├──┼──────────────┼────────┼──┼──┤
│ 55 │瓦斯桶20公升 │ │ 只 │ 3 │
├──┼──────────────┼────────┼──┼──┤
│ 56 │瓦斯桶15公升 │ │ 只 │ 2 │
├──┼──────────────┼────────┼──┼──┤
│ 57 │吸塵器 │ │ 台 │ 2 │
├──┼──────────────┼────────┼──┼──┤
│ 58 │櫃檯 │ │ 組 │ 1 │




├──┼──────────────┼────────┼──┼──┤
│ 59 │訂席桌椅 │ │ 組 │ 1 │
├──┼──────────────┼────────┼──┼──┤
│ 60 │洽談桌 │ │ 組 │ 1 │
├──┼──────────────┼────────┼──┼──┤
│ 61 │餐櫃 │ │ 組 │ 5 │
├──┼──────────────┼────────┼──┼──┤
│ 62 │辦公桌+椅 │ │ 組 │ 3 │
├──┼──────────────┼────────┼──┼──┤
│ 63 │鐵櫃 │ │ 組 │ 3 │
├──┼──────────────┼────────┼──┼──┤
│ 64 │抽屜櫃 │ │ 組 │ 5 │
├──┼──────────────┼────────┼──┼──┤
│ 65 │客人寄酒 │ │ 箱 │ 2 │
├──┼──────────────┼────────┼──┼──┤
│ 66 │5尺桌 │ │ 張 │ 20 │
├──┼──────────────┼────────┼──┼──┤
│ 67 │椅子 │ │ 張 │ 60 │
└──┴──────────────┴────────┴──┴──┘
附件一
┌──┬─────────────┬──┬──┐
│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
│ 01 │金門38高梁600CC │ 瓶 │ 1 │
├──┼─────────────┼──┼──┤
│ 02 │玉山38高梁600CC │ 瓶 │ 1 │
├──┼─────────────┼──┼──┤
│ 03 │蔘茸酒 │ 瓶 │ 5 │
├──┼─────────────┼──┼──┤
│ 04 │玉山58高梁600CC │ 瓶 │ 1 │
├──┼─────────────┼──┼──┤
│ 05 │二鍋頭 │ 瓶 │ 1 │
├──┼─────────────┼──┼──┤
│ 06 │(小)二鍋頭300CC │ 瓶 │ 6 │
├──┼─────────────┼──┼──┤
│ 07 │精釀陳紹 │ 瓶 │ 3 │
├──┼─────────────┼──┼──┤
│ 08 │紹興酒 │ 瓶 │ 3 │
├──┼─────────────┼──┼──┤
│ 09 │陳年紹興 │ 瓶 │ 11 │




├──┼─────────────┼──┼──┤
│ 10 │紅露酒 │ 瓶 │ 12 │
├──┼─────────────┼──┼──┤
│ 11 │臺灣啤酒 │ 瓶 │ 43 │
├──┼─────────────┼──┼──┤
│ 12 │0.6紅標米酒 │ 瓶 │ 20 │
├──┼─────────────┼──┼──┤
│ 13 │玉泉清酒 │ 瓶 │ 11 │
├──┼─────────────┼──┼──┤
│ 14 │小五加皮 │ 瓶 │ 3 │
├──┼─────────────┼──┼──┤
│ 15 │金牌啤酒 │ 瓶 │ 17 │
├──┼─────────────┼──┼──┤
│ 16 │水果啤酒 │ 瓶 │ 11 │
├──┼─────────────┼──┼──┤
│ 17 │大礦泉水 │ 瓶 │ 16 │
├──┼─────────────┼──┼──┤
│ 18 │可樂 │ 罐 │ 8 │
├──┼─────────────┼──┼──┤
│ 19 │幼祥烏梅汁 │ 瓶 │ 91 │
├──┼─────────────┼──┼──┤
│ 20 │雪碧(大) │ 罐 │ 4 │
├──┼─────────────┼──┼──┤
│ 21 │皇家禮炮 │ 瓶 │ 1 │
├──┼─────────────┼──┼──┤
│ 22 │玉泉紅葡萄酒 │ 瓶 │ 6 │
├──┼─────────────┼──┼──┤
│ 23 │紅麴葡萄酒 │ 瓶 │ 10 │
├──┼─────────────┼──┼──┤
│ 24 │智利紅酒 │ 瓶 │ 55 │
├──┼─────────────┼──┼──┤
│ 25 │軒尼斯VSOP │ 瓶 │ 2 │
├──┼─────────────┼──┼──┤
│ 26 │三多利8年 │ 瓶 │ 19 │
├──┼─────────────┼──┼──┤
│ 27 │約翰走路(黑) │ 瓶 │ 11 │
├──┼─────────────┼──┼──┤
│ 28 │約翰走路18年 │ 瓶 │ 6 │
├──┼─────────────┼──┼──┤
│ 29 │鷹牌威士忌 │ 瓶 │ 9 │




├──┼─────────────┼──┼──┤
│ 30 │馬帝斯 │ 瓶 │ 18 │
├──┼─────────────┼──┼──┤
│ 31 │紳藍威士忌12年 │ 瓶 │ 1 │
├──┼─────────────┼──┼──┤
│ 32 │紳藍威士忌 │ 瓶 │ 2 │
├──┼─────────────┼──┼──┤
│ 33 │約翰走路15年 │ 瓶 │ 1 │
├──┼─────────────┼──┼──┤
│ 34 │麥卡倫 │ 瓶 │ 3 │
├──┼─────────────┼──┼──┤
│ 35 │安娜紅酒 │ 瓶 │ 27 │
├──┼─────────────┼──┼──┤
│ 36 │藏嚐久酒(藍寶瓶) │ 瓶 │ 1 │
└──┴─────────────┴──┴──┘
附件二
┌──┬─────────────┬──┬──┐
│編號│ 物 料 名 稱 │單位│數量│
├──┼─────────────┼──┼──┤
│ 01 │白油 │ 桶 │ 1 │
├──┼─────────────┼──┼──┤
│ 02 │煉奶 │ 罐 │ 10 │
├──┼─────────────┼──┼──┤
│ 03 │三花奶水 │ 罐 │ 12 │
├──┼─────────────┼──┼──┤
│ 04 │洋菇 │ 罐 │ 24 │
├──┼─────────────┼──┼──┤
│ 05 │白果 │ 罐 │ 24 │
├──┼─────────────┼──┼──┤
│ 06 │鳳梨角 │ 桶 │ 6 │
├──┼─────────────┼──┼──┤
│ 07 │蜂蜜 │ 桶 │ 1 │
├──┼─────────────┼──┼──┤
│ 08 │蜜紅豆 │ 桶 │ 6 │
├──┼─────────────┼──┼──┤
│ 09 │熊貓蠔油 │ 桶 │ 5 │
├──┼─────────────┼──┼──┤
│ 10 │蕃茄醬 │ 桶 │ 3 │
├──┼─────────────┼──┼──┤
│ 11 │美極鮮味露 │ 瓶 │ 22 │




├──┼─────────────┼──┼──┤
│ 12 │糖色 │ 瓶 │ 6 │
├──┼─────────────┼──┼──┤
│ 13 │魚露 │ 瓶 │ 2 │
├──┼─────────────┼──┼──┤
│ 14 │酒釀 │ 瓶 │ 1 │
├──┼─────────────┼──┼──┤
│ 15 │辣椒油 │ 桶 │ 4 │
├──┼─────────────┼──┼──┤
│ 16 │辣椒醬 │ 桶 │ 1 │
├──┼─────────────┼──┼──┤
│ 17 │工研白醋 │ 桶 │ 1 │
├──┼─────────────┼──┼──┤
│ 18 │工研烏醋 │ 桶 │ 1 │
├──┼─────────────┼──┼──┤
│ 19 │金蘭油膏 │ 桶 │ 2 │
├──┼─────────────┼──┼──┤
│ 20 │樹子(千豐) │ 罐 │ 5 │
├──┼─────────────┼──┼──┤
│ 21 │黑豆瓣 │ 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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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嘉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相逢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