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864號
TPDV,101,訴,3864,2012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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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864號
原   告 譚懿蘋
訴訟代理人 洪菁黛律師
被   告 協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監察人  吳尊皇  原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
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 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 條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經登記為被告之董事,並對被告提起 本件訴訟,自應以被告之監察人吳尊皇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間未經原告事前同意,擅自將原 告登記為被告之董事,原告嗣後得知後,已於101 年間向被 告為終止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是兩造間之董事 委任關係已因原告終止委任而不存在,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 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8年間 未經原告同意即擅自將原告登記為被告之董事,經原告終止 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並要求被告應協同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被告迄今均未置理,則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是否存 在不明確,致原告在主觀上認其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 危險,而該不安之狀態得以本判決除去之,揆依前揭說明,



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
㈡、次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 之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 選董事就任時為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 約,公司法第192 條第4 項、第195 條第2 項本文,民法第 54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終止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 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第263 條準用第258 條亦有明文 。另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 發生效力;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 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4條前段、第95條第1 項前 段復有明定。經查:
⒈原告經列名登記為被告之董事,任期自98年2 月16日起 至101 年2 月15日止,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件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公 司登記卷核對無誤,堪信為真實。而原告擔任董事之任期雖 於101 年2 月15日屆滿,惟因被告並未改選新任董事,且主 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亦無限期令被告改選,經本院依職權向 臺北市政府函詢,有臺北市政府101 年10月12日府產業商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53頁),是依公 司法第195 條第2 項本文之規定,於新任董事就任前,原告 仍為被告之董事。
⒉原告於101 年5 月2 日以台北法院郵局第2040號存證信函向 被告為終止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經 本院以101 年度司聲字第790 號裁定准予公示送達,於101 年7 月12日登載於新聞紙,並於同年8 月1 日發生效力等情 ,有上開存證信函影本1 件、本院101 年度司聲字第790 號 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 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 頁至第18頁、第29頁至第32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 卷審閱無訛,是原告既已向被告為終止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 之意思表示,且該意思表示已於101 年8 月1 日到達於被告 ,則依前開規定,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101 年8 月1 日 起即因原告終止委任而不存在。
四、綜上所述,本件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已因原告終止而不存 在,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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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