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9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邱正雄
訴 訟代理 人 黃國富
被 告 資寅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耀儀
被 告 林杏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2月28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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