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454號
TPDV,101,訴,3454,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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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54號
原   告 林萬成
訴訟代理人 葉秀桃
被   告 沈宜璇
訴訟代理人 沈錦江
被   告 中華婦幼新知促進會
法定代理人 許碧蕙
訴訟代理人 許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在書狀所載被告之一為「中華婦幼新知促進會法定代理 人暨理事長許碧惠」,訴之聲明第2項記載「被告沈宜璇應 與另一被告許碧惠連帶賠償…」(以上「許碧惠」均為「許 碧蕙」之誤載),則原告起訴對象究係「中華婦幼新知促進 會」,許碧蕙為該促進會之法定代理人,抑或即為「許碧蕙 」,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確認,繕本逕送對造。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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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