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首都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王義雄
人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義雄
葉振東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訴人即
被 告 高立宜
林子揚
陳國平
王倍倫
王嘉蓁
黃瑞祥
朱咸立
莊文嬪
蔡惠娟
王炎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朝森因101年訴字第1994號確認當選無
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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