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47號
原 告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裕德
訴訟代理人 何瑞卿
劉家齊
被 告 名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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