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720號
TPDV,101,聲,720,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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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20號
原   告 魏建光
代 理 人 陳宏杰律師
      阮皇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
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上開期限內補
  繳。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雲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公司變更登
  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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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