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范玉容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準此而論,債務人提起異議之 訴,如經法院判決或裁定駁回,則法院對債務人所為停止強 制執行之聲請,即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本院101 年度司 執字第108874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如財產一旦拍賣 ,勢難恢復原狀,聲請人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此, 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停止前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108874號拍賣抵 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 1 年度訴字第4614號受理在案,然因聲請人起訴未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且經通知限期補繳,逾期仍未繳納,業經本院裁 定駁回其訴在案,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則依前 揭說明,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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