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91號
抗 告 人 涂育禎(原名:涂月嬌)
上列抗告人因與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武農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6日
本院所為之101年度聲字第4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主張於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認有法官迴避是由提出聲請,本院已於101年8月6 日以101年度聲字第491號裁定駁回,是依首揭規定屬不得抗 告之裁定,依前揭規定,對該裁定不得抗告,雖裁定正本上 誤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等字樣,惟此教示內容 係僅宣達規定之用,並不會產生改變法律規定之效果,且該 部分亦已於101年12月11日以書記官處分書更正為「本裁定 不得抗告」之正確內容;因此,抗告人係對不得抗告之裁定 提起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