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涂育禎(原名:涂月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溢收訴訟費用,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1年8月21日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惟本院於101年8月6日101年度聲字第491號裁定 之救濟教示誤載為「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已 於101年12月11日以書記官處分書更正為「本裁定不得抗告 」,是以本件為不得抗告案件而溢收新臺幣1,000元,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