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吳謹任 Philip Jingren Wu
吳謹仲 Michael Jinzhong Wu
吳謹全 Asher Clark Jinquan Wu
兼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思穆 Samuel Sumu Wu
聲 請 人 黃謹秀 Yvette Jinxiu Wong
聲 請 人 黃謹玲 Lena Jinling Wong
兼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思綾 Sandra Suleen Wu
前列七人共同
代 理 人 高瑞錚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吳思瑾已歿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
三、足以表明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陳芳容之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